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冠霖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冠霖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類,是權衡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並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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