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46號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顏吟

許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擇低者為斷。又原告主張其對被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09元,而系爭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為3,339,600(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元×系爭土地面積14,520平方公尺=3,339,600元),猶高於原告之債權額,是依前引規定及說明,按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5,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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