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4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同母異父之兄弟,甲○○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禁字第四八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父 余榮城 擔任監護人;惟監護人余榮城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死亡,禁治產人並無配偶,且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所定之人可為甲○○之監護人,現經召開親屬會議,由親屬會議會員一致決議由聲請人擔任甲○○之監護人,爰聲請選定聲請人乙○○為甲○○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余榮城之死亡證明書、親屬會議紀錄、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禁治產人之大姐 余素貞 到庭證述屬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八十六年度禁字第四八號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核與首開規定並無不合,爰准聲請人所請,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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