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芝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芝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吳芝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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