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素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780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36,000元民國107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118,000元民國107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118,000元民國107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4118,000元民國107年7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5236,000元民國107年7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6118,000元民國108年2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