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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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55號聲請人 吳俊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俊明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人分得
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