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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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70號上訴人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70號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93萬2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萬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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