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水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水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水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易字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楊水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105年7月7日14│105年10月30日20│105年9月22日9│││時5分許臺灣士林│時許│時5分許回溯96小││犯罪日期│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時內之某時│││室採尿往前回溯5│││││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996號│偵字第15006號│毒偵字第2615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6年度審交簡上│106年度易字第10││││814號│字第15號│5號││├──┼────────┼────────┼────────┤│事實審│判決│106.05.16│106.06.14│107.02.27│││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6年度審交簡上│106年度易字第10││││814號│字第15號│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5.16│106.06.14│107.03.26│││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