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42號聲請人 翁慶賢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王錦誠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王錦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