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0號原告 貝思得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連惠蓉 (董事長)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
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3日繫屬於本院,於10
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