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27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代表人 古兆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張詠善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101年7月30日繫屬於本院,於10
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