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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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蔣榮 和
楊萬雄 林志遠 送達代收人 簡麗卿 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忠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