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316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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