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1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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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2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糠尚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糠尚穎於民國109年1月29日11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街0000000街00號前轉彎處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偏左行駛,適告訴人 傅美雲 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沿長億二街往長億一街方向駛至,因而發生兩車擦撞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左肩部挫傷(二頭肌肌腱炎、右肩旋肌袖部分撕裂)、左足扭挫傷及擦傷、左右肩、左臀、左足背挫傷、左肩與上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糠尚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527號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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