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蘇聖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聖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蘇聖凱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聲請書誤載為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27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