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陳韋碩
高荺姍 被告 郭籽成
許漢瑋
黃品璋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83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