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宥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414元(計算式:本金1,089,123元+利息61,
290.59元=1,150,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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