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原告 李宗龍 訴訟代理人 李翰泉 被告 李昭瑢
李貞樺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怡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昭瑢、李貞樺為被告 李進明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進明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按。又查李進明之繼承人為原告、被告李昭瑢、李貞樺、被告李怡眞,此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附卷可佐,惟目前僅被告李怡眞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爰由本院職權裁定命被告李昭瑢、李貞樺二人依法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