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原告 潘平 和
潘黃金 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吳柏寬 間據本院103年度易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合計新台幣(下同)5,300,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31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2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金額合計為5,957,077元,就擴張請求657,077元部分,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
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