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92號聲請人 林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愛美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
3年度司裁全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242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張愛美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有本院104年度 司雄 調字第444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2425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取回,此有本院發還(提存金)(民事擔保金)領款收據附於
104年度取字第1806號卷宗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顯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