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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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81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劉文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立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清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