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楊新景 被告 鄭琇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83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