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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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681號債權人 黃鈺甯 債務人 黃榮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玖仟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⑵新臺幣捌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⑶新臺幣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六⑵按年息百分之六⑶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借款9,000元部分未表明另有約定利率,其超出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亦併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慧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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