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林姿欣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秉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捌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