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佩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佩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佩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0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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