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787號

原告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訴訟代理人 湯官翰

被告張庭堅(即張進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張進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進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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