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352號債權人南投縣力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莊大華 債務人 王麗君朱麗君 債務人 羅佳明 債務人 王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違約金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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