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美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60號、第2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林淑美被訴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淑美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林涵雯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