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314號原告 忻育槿 即采筑企業社被告 郭進崑 即洗鞋達人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系爭工程確經被告於107年3月14日全部驗收OK,被告並同意分3期給付工程款餘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分別於107年3月17日、107年4月15日、107年5月1日各給付3萬元、15,000元、15,000元,有原告提出之報價單影本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據此,被告僅給付15,000元,餘款45,000元迄未給付,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餘款4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兩造間系爭工程確經被告於107年3月14日全部驗收OK,已如前述,被告嗣後再辯稱有些工程沒有做好要修改云云,尚不足採信。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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