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204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2月2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素徵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204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2月2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