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4號原告 林冠羣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被告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住○○市○○區○○○路000號0樓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參加人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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