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李沅庭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被告 蔡財銘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9號卷內105年12月14日調解程序報到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