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頂事業有限公司
高公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2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頂事業有限公司、高公勳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652號(誤載為108年度偵字第3087、3088號)為緩起訴,於108年11月15日確定,並於109年11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2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高公勳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6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11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2人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核發許可證,而販賣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乙節,業據被告高公勳於偵訊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644號卷第71頁及其反面),復有衛福部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固定資產設定採購合約書、高頂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客戶報價單、彰化縣衛生局藥物、化妝品及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衛福部食藥署108年1月10日FDA器字第1079040547號函、108年2月27日FDA器字第1089005765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查工作日誌表等件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7至23頁、第28至30頁、第32至33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高頂事業公司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又據被告高公勳坦認無訛,依首揭說明,上開之物自應宣告沒收。茲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Maxer廠牌SpineEndoscope30°、型號60.10.0100機械1台108年度綠保管字第5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