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547號債權人 郭俊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振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年度利息、提前清償違約金、違約金及逾期利息各係依據借款契約書內容之何條項之內容予以請求計算?所列計算請以借款契約簽訂日為始日計算至已到期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