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874號聲請人 徐鴻廣 即升保電器行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元,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8,2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18,55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