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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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