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智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7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先後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5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34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悟,明知:(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鎮○○○路○段○○○號,下稱輝瑞大藥廠),而「PFIZER」、「VIAGRA」、「威而剛」等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二)「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禮來ICOS有限公司(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其亦明知其自民國95年間起,經由報紙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張元帥 」之成年男子所購買之上開「威而鋼」及「犀利士」藥品,均屬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製造、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偽藥,且其購得之「威而鋼」偽藥內含Sildenafil西藥成分、「犀利士」偽藥內亦含Sildenafil及Tadalafil等西藥成分,而該等偽藥上標示商標名稱或圖樣,均未經輝瑞公司、禮來公司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販賣偽藥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95年間不詳日時起,以「藍先生」、「大胖連」名義,及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0000000號電話提供客戶訂購前開偽藥,並在自由時報臺北市版房地綜合資訊版面刊登「藍丸、持久液、0000000000」廣告,以每錠新臺幣(下同)107元至167元不等之價格,將錠劑直接置於分裝夾鏈袋內,販賣予 蔣國彬梁榮福 等不特定客戶。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於99年4月1日,持搜索票前往甲○○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之7(14樓之3)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買受偽藥之 蔣國斌 、梁榮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名片1張、自由時報臺北市房地綜合資訊版報紙1張、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份、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採買藥品支出證明單1紙、威而剛偽藥照片1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5月6日FDA研字第0990020168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99年5月6日輝西藥(
99)法字第L003-10號函暨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檢驗報告、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99年5月6日輝西藥(99)法字第L008-10號函暨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6日北台禮字第11043號函暨鑑定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藥品(犀利士)許可證、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證,足認被告任意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自95年間起迄至99年1、2月間有出售威而鋼及犀利士等偽藥予證人蔣國斌、梁榮福不特定客戶之行為,業據被告所自白,並經證人證述明確在卷(見偵卷第26頁背面、第33頁背面),其基於同一營利意圖,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此販賣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另雖刑法、藥事法於95年間有修正規定,惟被告行為完成時間既在99年間,自無比較新舊法或適用減刑條例之問題,附此敘明。被告以一販售行為,同時侵害輝瑞大藥廠、禮來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又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斷。至本件偽藥外包裝空盒上有標示廠商、商品名稱或防偽圖樣等,係上開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固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準私文書,惟並無事證足認係被告所偽造,且依證人蔣國斌、梁榮福證述:被告均係以小型夾鏈將包裝12至20顆不等偽藥而販出交付予渠等之情(同上卷面),亦無從證明被告有何行使外包裝之行為,故不另論偽造文書罪名。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藥事法經判刑確定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知警惕,本件為謀圖一己私利,明知其所販售之威而鋼及犀利士藥品為仿冒他人商標之偽藥,竟仍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對民眾身體健康產生危害之可能,並侵害輝瑞公司、禮來公司商業利益,亦打擊國家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信譽,且其所持有偽藥之數量非少(威而鋼偽藥共計1,690錠、犀利士偽藥共計231錠),本件犯行時間非短,自應予以相當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及其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扣案之威而鋼、犀利士錠劑,經鑑定均為偽藥,雖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應由主管之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之,惟本件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同屬商標法第83條仿冒商標之商品,為義務沒收之物,本院應依該條諭知沒收(部分偽藥業因檢驗用罄,是應予沒收者係以驗餘所示之數目為準)。扣案空包裝盒為被告保存藥品防止逸散所用,封口夾鏈袋則供作包裝偽藥錠劑販予客戶所用,手機3支(分別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客戶名單則係供聯繫販賣偽藥交易所用,均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末扣案之金剛噴霧劑6盒(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13,每盒劑量15ML)係被告另行自情趣商品店購入自用,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在卷,且未經公訴人送鑑證明係偽禁藥;另不明粉末1袋(同表編號B-15,驗餘淨重6.85公克)經鑑驗結果未含常見西藥成分;不明藥丸5顆(同表編號B-16,驗餘4顆)經鑑驗結果含甲基睪丸素成份;不明藥丸55顆(同表編號B-17,驗餘53顆)經鑑驗結果含甲基睪丸素,均有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61、62頁),並未經鑑定機關認定屬偽、禁藥,亦無事證認屬違禁物;其餘手機3支(同表編號B-19、B-23、B-24,其中1支搭配0000000000號SIM卡,餘2支未搭配SIM卡)、筆記本1本,則係供被告其他用途使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審判筆錄),與本件前開犯行無涉,亦非屬違禁物,均不併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維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Viagra藥丸│876顆│B-1│├──┼──────────┼───────┼─────┤│2│Viagra空盒│49盒│B-2│├──┼──────────┼───────┼─────┤│3│Viagra藥丸│15顆│B-3│├──┼──────────┼───────┼─────┤│4│Viagra藥丸│27顆│B-4││││(取1顆鑑定用│││││罄,餘26顆)││├──┼──────────┼───────┼─────┤│5│Viagra藥丸│22顆│B-5││││(取2顆鑑定用│││││罄,餘20顆)││├──┼──────────┼───────┼─────┤│6│Viagra藥丸(25盒未開│750顆│B-6│││封)│││├──┼──────────┼───────┼─────┤│7│Cialis藥丸│15顆│B-7││││(取2顆鑑定用│││││罄,餘13顆)││├──┼──────────┼───────┼─────┤│8│Cialis藥丸│7顆│B-8│├──┼──────────┼───────┼─────┤│9│Cialis藥丸│3顆│B-9│├──┼──────────┼───────┼─────┤│10│Cialis藥丸│1顆│B-10││││(取1顆鑑定用│││││罄,餘0顆)││├──┼──────────┼───────┼─────┤│11│Cialis藥丸(6盒未開│180顆│B-11│││封)│││├──┼──────────┼───────┼─────┤│12│Cialis藥丸(3盒未開│12顆│B-12│││封)│││├──┼──────────┼───────┼─────┤│13│Cialis藥丸│13顆│B-14│├──┼──────────┼───────┼─────┤│14│Cialis藥丸空盒│2盒│B-27│├──┼──────────┼───────┼─────┤│15│封口夾鏈袋│1包│B-18│├──┼──────────┼───────┼─────┤│16│手機(內含門號│1支│B-20│││0000000000號SIM卡)│││├──┼──────────┼───────┼─────┤│17│手機(內含門號│1支│B-21│││0000000000號SIM卡)│││├──┼──────────┼───────┼─────┤│18│手機(內含門號│1支│B-22│││0000000000號SIM卡)│││├──┼──────────┼───────┼─────┤│19│客戶名單│1張│B-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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