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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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583號債權人台北加州E.F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憶環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憶環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30日內補正(一)債務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四)聲請狀所寫債務人名稱是否錯誤?如錯誤應更正聲請狀並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債權人已於98年6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