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32號、97年執字第6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選舉罷免法之罪,關於褫奪公權部分應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經核,聲請意旨要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