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39號聲請人 林清漢 律師(即 陸權 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陸權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陸權之遺產管理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元,由被繼承人陸權之遺產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陸權之遺產管理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元,由被繼承人陸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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