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邱睦涵 代理人 邱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37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7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業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0年10月14日依規定聲請後,於110年10月15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2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3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4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5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6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7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8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9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0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2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3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4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5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6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7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8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9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0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2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3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4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5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6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7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8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29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30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3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32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33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股票11,000034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股票11,000035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股票11,000036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股票11,000037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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