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聲請人 陳美文 相對人 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票據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票據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本件如附表所示票據發票地在宜蘭縣蘇澳鎮,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2項之規定,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編號│發票日│票據號碼│├──┼───────┼──────┤│005│105年8月24日│TH0000000│├──┼───────┼──────┤│006│106年2月24日│CH0000000│├──┼───────┼──────┤│007│106年5月7日│CH0000000│├──┼───────┼──────┤│008│106年5月24日│CH0000000│├──┼───────┼──────┤│009│106年6月12日│CH0000000│├──┼───────┼──────┤│010│106年6月10日│CH0000000│├──┼───────┼──────┤│011│106年7月10日│CH0000000│├──┼───────┼──────┤│012│106年8月3日│CH0000000│├──┼───────┼──────┤│013│106年1月1日│CHNO37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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