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790號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錫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何弘能於聲請狀末之簽章。(不得
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