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61號
原告 張芝穎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雅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