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齊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儒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

黃宗哲 律師

陳亭諠 律師

謝喬安 律師

被告泰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錦

被告 昱嘉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6萬1,993元(計算式:46萬7,695元+249萬4,298元=296萬1,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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