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易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易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易佑因犯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103年度簡字第48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處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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