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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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叁片、電腦壹台(含內建式DVD燒錄器),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02號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光碟3片及電腦1台(含內建式DVD燒錄器),係屬上開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法聲請將前開扣案之物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為警查扣之盜版光碟3片及電腦1台(含內建式DVD燒錄器)均係被告甲○上網所販賣之光碟片,且均為其所有,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押筆錄1份、內容翻拍照片、YHHOO拍賣列印資料及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95年5月23日鑑識報告1份在卷可資佐證,堪認該等扣案物確均係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甲○所涉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月20日,以95年度偵字第5802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等屬實,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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