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鳳櫻 、 簡靝灃 、 李仰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簡靝灃之姓名有誤,請具狀更正(誤繕為簡澧)。
二、債務人簡鳳櫻、簡靝灃、李仰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