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翰選任辯護人籃健銘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翰選任辯護人籃健銘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