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67號上訴人 陳廖檜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代理人 盧意祥 律師被上訴人 蘇彩虹
蘇彩雲 (即 郭正喜 繼承人)
郭家菱 (即郭正喜繼承人)
郭哲瑋 (即郭正喜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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